首先,歐洲同行非常在意參展商是否對商品的原產地標識作了誤導性暗示。
因此,如果參展商的任何聲明、暗示、標簽、裝飾被認為含有歐盟元素,參展商應避免使用。(這些歐盟元素包括“意大利生產”、“法蘭西風格”、“三色旗”、“歐共體標識”等等)。這類爭議可以由“不正當競爭法”進行規制。
其次,基于“同一性”或“類似性”,就可以使侵權指控成立,因此必須避免侵犯他人的商標權。明智的辦法是,與同行競爭者的商標之間保持一定的差異性。
必須注意的是,除了侵犯他人已經注冊的商標,對他人任何標識或產品形狀的惡意模仿,在特定情況下,也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。
在決定采用某項標識、裝飾或形狀時,必須事先知道該標識、裝飾或形狀是否與同行競爭者擁有的標識、裝飾或形狀相類似,知曉其法律地位。
參展前,建議對展覽方案以及知識產權保護措施作周密的部署,以確保不侵犯他人已經取得的知識產權,在大程度發揮自身商標、外觀設計和發明效用的同時,有效規避風險。
通常說來,如果在《巴黎公約》締約國舉辦官方或官方認可的國際性展會,《巴黎公約》的許多締約國都會給予參展商品以臨時性保護措施。在展會舉辦前注冊商標或外觀設計,或取得發明的專利權是非常明智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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